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国家发改委、人事部国人部发〔2007〕35号文件联合发布了《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对建立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进行了规定。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专业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有5000家左右,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招标采购的专职人员近百万人。不过,由于我国招投标行业发展迅速,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人员素质、专业技能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比较普遍。
目前,招标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评价制度已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分设招标师和高级招标师两个级别。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可受聘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中鹏管理服务教育中心是华南地区最具专业化培养企业管理服务能力的专业化职业培训机构之一,中鹏培训旗下的中鹏管理服务教育中心被誉为深圳管理人才的摇篮,中心成立以来专注于管理服务教育培训;已经成为深圳管理服务教育领域的领跑者。
为了配合我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提高学员的应试能力,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中鹏培训中心将大力举办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

增值服务
1、免费提供法律法规咨询;
2、免费或优惠参加深圳市人才交流中心与中鹏培训联合举办的拓展、沙龙、论坛联谊等活动;
3、此课程可列入继续教育项目;
4、优秀学员可加入本中心的师资队伍;
5、优惠参加本中心其他培训课程;
6、优秀获证人员录入猎头库;
7、优先参加各类专场招聘活动;
8、报考手续由本中心协助办理,并在考前安排总复习和题库讲解。

培训教材及形式
招标师考试教材包括了《全国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招标采购专业实务》、《招标采购案例分析》,共一个大纲、四门考试用书。
培训形式:周末班

权威师资
届时将邀请国家职业资格鉴定指导中心专家,广东省及深圳市招投标专家亲自授课,确保考生掌握考试重点、难点及综合评审技巧,最终实现顺利通过考试。
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
(一)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 6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 4年;
(二)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 4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 3年;
(三)取得含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 3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 2年;
(四)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 2年,其中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 1年;
(五)取得经济学、工学、法学或管理学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满 1年;
(六)取得其他学科门类上述学历或者学位的,其从事招标采购专业工作的年限相应增加2年。

考试形式
(一)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共设4个科目,其中《招标采购法律法规与政策》和《项目管理与招标采购》两个科目为客观题,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科目既有客观题,也有主观题;《招标采购案例分析》科目为主观题。客观题用2B铅笔作答,主观题用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作答。
《招标采购专业实务》和《招标采购案例分析》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1.认真阅读答题注意事项(答题卡首页);2.主、客观题用笔不同,防止用错;3.在答题卡指定题号和指定区域内作答。
(二)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为滚动考试,滚动周期为两个考试年度,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三)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用于主观题作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程功能的计算器。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报名方式
电话:0755—82437335 82437336
网址:www.zppx.org www.szhr.com.cn
Q Q:200935655 200935657
Email:jing.li@zppx.org
FAX:0755-82437336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深圳市人才大市场8楼815-817(中鹏管理服务教育中心)
深圳市福田区上步中路深勘大厦19楼(中鹏数字艺术教育中心)

报名资料
1.《2009年度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发证登记表》(考生用A4纸自行从网上下载双面打印,经单位审核盖章)一份。
2.本人身份证、学历(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3.近期大一寸彩色同版免冠证件照片2张,点贴在身份证复印件空白处,所交照片须与上传照片一致。
以上所附材料原件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均须用A4纸复印并加盖验印公章,由验证人签名。考生对提交的报考资历、学历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提交虚假、无效资历、学历的,一经发现,取消报考资格;已参加考试成绩合格的,取消已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给予发放资格证书,情节严重者,两年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